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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丨提升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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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丨提升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

民法典宣传月丨提升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

特别策划 民法典宣传(xuānchuán)月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(gēnběn)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。5月28日,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纪念日(jìniànrì)。在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期间,军队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(xuéxí)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(sīxiǎng)和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重要论述,组织官兵学习民法典及(jí)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不断提升尊(zūn)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,强化办事(bànshì)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,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。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“送法进(sòngfǎjìn)军营”活动,为官兵讲解(jiǎngjiě)民法典知识。李明春摄 第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(jiědú)、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(pǔjí)民法典知识,激发官兵学法用法热情。 万雪嫣摄 网络发言需谨慎 “口(kǒu)无遮拦”要担责 ——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(hùliánwǎng)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,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”通过民法典等(děng)法律实践,已转化为全民共识,但现实中,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仍呈多发(duōfā)态势(tàishì)。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,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、扩散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,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,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,构成侵权行为。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要(yào)牢记军人身份,遵守(zūnshǒu)法律法规,防范(fángfàn)法律风险。 分析(fēnxī)过往网络侵权典型案例,主要存在以下4类法律风险: 一是侵犯名誉权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(wǔrǔ)、诽谤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这就要求网络言论必须恪守(kèshǒu)客观真实底线(dǐxiàn)。可是,个别人员因观点分歧,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(qíngxù)使用侮辱性词汇,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,均可能构成侮辱、诽谤侵权。 二是侵犯(qīnfàn)隐私权风险。民法典明确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(gōngkāi)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,或是(huòshì)上传未隐去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(nèiróng),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 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。当下,有(yǒu)人会使用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(gǎoxiào)娱乐视频,或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(qíngkuàng)下使用他人(tārén)照片制作表情包。民法典明确要求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(fāngshì)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(lìngyǒu)规定的除外。由此,用网过程中的上述行为,即使并非出于恶意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 四是连带责任承担风险。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(cúnzài)参与转发“人肉搜索(sōusuǒ)”信息(xìnxī)、扩散未经核实的谣言等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(qīnquánxíngwéi)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,在传播扩散网络信息时,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即便非信息源头(yuántóu),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。 出现以上情形、构成侵权的,行为(wèi)人要承担(chéngdān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(huīfùmíngyù)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后果严重的,还可能升格为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前(cǐqián)“辣笔小球”仇(chóu)某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言论,被认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。 军人的网络行为既体现个人素养,更(gèng)代表军队形象。用网过程中,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,以法为镜审视自身(zìshēn)言行,自觉守护(shǒuhù)网络清朗环境;强化学法意识,加强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,明确红线底线,杜绝无知无畏,防止“无心之失”;强化守法(shǒufǎ)意识,在发表言论前做好(zuòhǎo)三问:一问信息来源是否(shìfǒu)可靠,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,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,做到(zuòdào)不实信息绝不转发,争议话题慎评慎转,通过严把“出口”关,筑牢安全(ānquán)堤坝;强化用法意识,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,能(néng)做到理性应对、依法维权。唯有将法治(fǎzhì)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,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,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,充分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。 维修(wéixiū)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,业主担责吗 天气逐渐变热,可家中空调前不久出现了故障,我的家人就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维修服务。网络平台安排的维修人员(rényuán)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后被送去医院治疗。之后,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(wǒmen)索要赔偿(péicháng)。请问(qǐngwèn)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 空调等家电维修(wéixiū)具有较强专业性,服务过程中(zhōng)造成损害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(guānxì),如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等等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 本案中(zhōng),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,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并给付报酬,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,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。民法典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(huòzhě)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(bù)承担侵权(qīnquán)责任(zérèn)(zérèn)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也就是说(yějiùshìshuō),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,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过错,如选任不具备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小陈一家作为业主,在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前提(qiántí)下,无需就本次事故(shìgù)承担赔偿责任。 现实中,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很容易(róngyì)混淆,其实两种(liǎngzhǒng)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—— 劳务(láowù)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(zhě)(zhě)与用工者依据口头或者书面(shūmiàn)约定,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(fúwù),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。比如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,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;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(fùzhì)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比如家具(jiājù)厂定制家具、修理厂修理汽车等,都属于承揽合同。 二者的区别在于:一是合同(hétóng)目的(mùdì)不同。劳务(láowù)(láowù)合同目的在于提供(tígōng)劳务本身,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;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(jiāofù)符合要求的工作(gōngzuò)(gōngzuò)成果,强调结果。二是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不同。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(yídìng)程度上要接受用工者的指挥和管理,用工者可以对工作时间、方式、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;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(rén)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,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,承揽人可自行安排。三是风险承担(chéngdān)不同。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(zérèn),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用工者在承担责任后,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,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。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定作人仅在特定情形下,即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(yǒu)过错的,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四是技能要求不同。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,多数情况(qíngkuàng)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的脑力劳动(nǎolìláodòng),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,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。 由此可见,劳务关系(guānxì)与承揽(chénglǎn)关系最本质的(de)(de)区别在于,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,提供劳务者(zhě)能否按照(ànzhào)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。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,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,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,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,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。 在(zài)此提醒广大官兵,在进行服务类消费(xiāofèi)时,应选择信誉度高的(de)网络平台和商家,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避免因关系混淆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。 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“概不赔偿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前不久,我(wǒ)在(zài)地方一家自助(zìzhù)健身房锻炼时,因保护装置过低,杠铃(gànglíng)直接(zhíjiē)压在胸部,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。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,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属于自助健身房,造成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,拒不赔偿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? 在日常生活中,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时,商家通常(tōngcháng)采用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来统一规范同类(tónglèi)交易。包含免责声明、服务须知等在内(zàinèi)的这类(zhèlèi)条款,具备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基于重复使用(chóngfùshǐyòng)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;其二,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。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“格式条款”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(guīdìng),有下列(xiàliè)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(tiáokuǎn)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(qí)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(quánlì)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 本案中,这家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与小赵订立的(de)合同条款大都是事先拟制的格式条款,其中“概不赔偿”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无效情形,小赵有权以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(wèi)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。 现实中,小赵是否可以向健身房全额索取损害(sǔnhài)赔偿(sǔnhàipéicháng),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(yúlèchǎngsuǒ)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(jǐndào)安全保障义务(yìwù)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(yīngdāng)承担侵权责任。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,如果(rúguǒ)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,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,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,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,仍继续进行锻炼导致损伤的,就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(fēngxiǎn)行为,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。反之,若(ruò)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或风险警示(jǐngshì),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 值得注意的是,合同里的小字陷阱、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等,很可能是暗藏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广大官兵在(zài)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,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(tíchūyìyì),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及相关合同文本,以便在发生(fāshēng)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(wéihù)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 来源:中国军网-解放军报(jiěfàngjūnbà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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